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修订)

时间:2022-12-26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项目试点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通知》《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以及《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院(部)在职在岗的专兼职教师、外聘教师。

第三条  师德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价值导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四)坚持以德为先。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

(五)坚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教师师德表现,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由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构成。

第五条  过程考核:考核对象为专兼职教师,考核结果占最终考核成绩的40%。考核项目为学期内开展的师德师风主题研修、专项培训、师德荣誉等。教师取得师德师风主题研修证书、活动记录、学习心得、师德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期末考核:考核对象为专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其中,专兼职教师评分结果占最终考核成绩的60%,外聘教师评分结果为最终考核成绩。考核项目包括:爱国守法(25分)、爱岗敬业(10分)、关爱学生(25分)、三全育人(20分)、严谨治学(10分)、为人师表(10分)六个方面。

第四章  考核等次、比例、标准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师德考核人数的25%以内,合格、不合格等次比例按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考核等次采取分值(百分制)和排名相结合方式确定,综合考核得分100-80分且排名在参加考核人数25%以内为优秀,79-60分者为合格,59-0分者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师德考核评价标准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为依据。具体量化标准详见《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师德考核量化评价表》(附件)。

第十条  未能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学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的,量化评价时视情节轻重在对应指标中酌情减分,考核学期师德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因出现教学事故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拒不参加师德专题培训、活动,或虽然参加培训及活动但未如期完成学习任务、培训不合格;

(三)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受到教学管理部门点 名通报2次及以上;

(四)恶意诋毁学校声誉或他人名誉,干扰学校工作和正常 教育教学秩序;

(五)言语不当、举止不雅、行为不端,在师生中造成不良 影响;

(六)工作不力、管理不善、措施不当,给学校或师生造成 较大损失;

(七)拒不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拒不配合校级及以上师德师风专项检查等工作,推进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酌情核减本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二条  有《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量化评价时视情节轻重在对应指标中酌情减分,师德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较重受到行政处分、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党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所在院(部)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教师工作部、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及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各院(部)考核工作的实施,核定考核优秀指标,审议学校 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各院(部)分别成立相应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各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院(部)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组长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以院(部)为单位开展,各院(部)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过程考核

院(部)以教师取得师德主题研修证书、各项活动记录、学习心得、师德荣誉等佐证材料情况作为考核依据进行评分。

(二)期末考核

1.教师自评(15%),教师对个人师德进行总结与自我评价。

2.教师互评(15%),由教研室集中组织评分,互评分数取教研室同行评分的平均分。

3.学生网评(40%),参照网评成绩计入。

4.党政核评(30%)。各院(部)师德建设工作组结合教师个人自评、平时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党政核评,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三)结果反馈。由各院(部)师德建设工作组向被考核人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考核结果须公示3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提交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

(四)学校审定。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对各院(部)师德建设工作组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结果报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师德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教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职称)评聘、 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或标兵、教学名师及学科带头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在派出进修、评优 评先、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评先推优、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报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连续两学期不合格、或三年内累计两次不合格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考核学期内,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三个月, 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教师以及已办理离职手续的教师不参加师德考核。

(二)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规定休假的教师,以及公派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学校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无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应参加师德考核,仅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作为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依据。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师德失范情形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所在单位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其师德考核等次,待调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行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