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18-12-31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师,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范围

第三条 教师以下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以及《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师工作部,在教师工作部的指导下,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教师工作部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根据复核结果,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疑似违纪情形的,须同时报校纪委,按照纪委的有关要求,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并将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五条 对存在“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年度师德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2年。

(二)情节较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问责

第六条 本单位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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