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优评先. 评选办法 |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9-09-04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发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教师在教学岗位中做出优异成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是指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好,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优秀教师”评选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选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担任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任务,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承担教学工作满2年(含)以上的在岗专任教师(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对职称和学位的要求,来自企业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对教学年限的要求)。

第五条 “优秀教师”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迹突出,效果良好。近一学期师德师风考核优良。

(二)年出勤率在99%以上。近一年来教学成效明显,为学校争取到省级(含)以上荣誉者可优先考虑。

(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一年来教师综合业务考核良好以上,近一学年学生评教成绩在90分以上。

(四)积极提升个人业务水平、申报并承担教研与科研项目,参与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申报专利、课题、教学成果,撰写著作等项目。

(五)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竞赛奖项。

(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专业类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省级以上立项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奖励。

(七)积极参加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学期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

第六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优秀教师”评选。

(一)有违教师工作要求的。

(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发生教学事故而受处理的。

第三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评选专家组,评选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初评推荐办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提交所在教学单位。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优秀教师”候选人的初评、推荐工作。候选人须经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教学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中心初审确定人选呈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由学校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根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学校网站开辟“优秀教师”专栏,介绍评选出的“优秀教师”。

第十三条 “优秀教师”的有关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今后推优、评优、晋级、增薪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优秀教师”作为学校各级各类培养培训项目(如企业挂职、高校访学、出国考察、进修等)的优先推荐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