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培养,激励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我校师资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新秀”指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学能力较强,教学任务饱满,课程教学效果较好,教学业绩较突出,符合主讲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
“教学能手”是指能坚守教师职业道德,热心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成果突出,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
“教学名师”是指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课堂教学艺术高,教学效果好,“德高、学高、艺高”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和“教学名师”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中“教学新秀”和“教学能手”每次各评选10名左右。“教学名师”每次评选不超过2名。
第四条 “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和“教学名师”评选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选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新秀”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教学新秀”的评选范围是担任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任务,具备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从事高校教学时间达2年以上的在岗教师(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对职称或学位的要求)。已获得历届“教学新秀”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六条 “教学新秀”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能胜任教学工作,近两年承担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不少于300学时/年(外出访学、脱产读博者,其教学任务时数可相应往前推算);已独立讲授过一门本科课程,课堂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突出,近两年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含创作作品)潜力。近两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学术刊物发表2篇(含)以上的教学、科研论文(或创作作品),其中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
(四)近三年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条:
1.参与应用型课程与教学团队建设,排名前3;
2.参与校级本科示范课建设项目,排名前3;
3.参与各类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排名前3;
4.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教学基金至少1项;
5.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如超星学习通)上建设课程,并开展教学活动;
6.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校级二等奖及以上;
7.获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第七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教学新秀”评选。
(一)有违教师工作要求的。
(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发生教学事故而受处理的。
第三章 “教学能手”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教学能手”的评选范围是担任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任务,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时间达5年以上的在岗教师(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对职称和学位的要求,来自企业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对教学年限的要求)。已获得历届“教学能手”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教学能手”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迹突出,效果良好。
(二)积极主动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教育(专业)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社会调查指导、竞赛指导等各类教学任务,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近两年承担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不少于300学时/年(外出访学、脱产读博者,其教学任务时数可相应往前推算)。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遵守学校教学规范,教学准备充分,教学环节完整,教学方法得当,并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近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教学效果得到师生公认,在教学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
(四)积极承担青年助教的指导任务,言传身教,热心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成效显著。
(五)近三年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4条:
1.担任校级(含)以上教学团队建设项目主持人;
2.担任校级(含)以上各类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
3.参与各类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排名前2;
4.主持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至少1项;
5.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如超星学习通)上建设课程达2门以上,并开展教学活动;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区级二等奖及以上;
7.获省、市级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
8.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含)以上公开学术刊物发表4篇(含)以上的教改、科研论文(或创作作品)。其中,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核心刊物不少于1篇。
第十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教学能手”评选。
(一)有违教师工作要求的。
(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发生教学事故而受处理的。
第四章 “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十一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是担任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任务,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从事高校教学时间达10年以上的在岗教师(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对教学年限的要求)。已获得历届“教学名师”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富有创新和协作精神。
(二)积极主动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教育(专业)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社会调查指导、竞赛指导等各类教学任务,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近两年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120学时/年(外出访学、脱产读博者,其教学任务时数可相应往前推算)。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能及时把国内外最新教改成果和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教学效果好,形成有效的个性化教学风格,主讲课程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在区内高校中有较大影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近两个学年每学期督导以及学生评教成绩不低于90分);获得校级“教学能手”荣誉称号(需在称号有效期范围内)。
(四)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助教导师任务,近5年来指导过至少2名青年教师,且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得到提升(每学期督导以及学生评教成绩良好及以上);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五)主持或承担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发表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专著;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六)近三年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5条:
1.担任省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主持人,或担任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主持人,或担任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主持人;
2.主持并完成省级(含)以上教改项目(不含属于科研范畴的广西或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强基创优项目或教材建设项目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6.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高质量的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核心刊物);
7.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或自编(或主编)教材1部。
第十三条 近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教学名师”评选。
(一)有违教师工作要求的。
(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发生教学事故而受处理的。
第五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评选专家组,评选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初评推荐办法。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提交所在教学单位。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候选人的初评、推荐工作。候选人须经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教学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教师发展和宗鑫。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学校当年评选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包括对申请人进行听课评议、通讯评议和会议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 专家组推荐初步人选呈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六章 结果认定及晋升条件
第十九条 “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称号获得满2年时,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如第一次考核不合格,可延长一年再组织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称号;“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教师称号获得满4年时进行终期考核,如考核合格则长期保留其称号,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条 “教学能手”教师获得该称号2年后方可申报参与“教学名师”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奖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奖励:
(一)出现比较严重的师德师风问题,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课堂教学质量明显下滑,学生满意度多次位居所在教学单位后50%的。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的教师,由学校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根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网站开辟“优秀教师”专栏,介绍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
第二十四条 “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的有关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今后推优、评优、晋级、增薪等的依据之一;参加山西省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推荐候选人优先在“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作为学校各级各类培养培训项目(如企业挂职、高校访学、出国考察、进修等)的优先推荐人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校及教学单位安排的各项教学研讨活动,如青年教师传帮带工作、教学公开课活动和教学改革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