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3-12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高校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为了全面实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和《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良好且具有一定教育教学能力的我校教师(包括辅导员、行政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符合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三、认定程序

根据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根据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学校的统一安排部署,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提供必须的材料。

(二)学校审查。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集中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批。

(三)主管部门审批。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统一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归档管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归档管理。

四、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与报名照片一致的正面免冠1寸照1张。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五、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前期准备事项

(一)岗前培训。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步骤为:

1.参加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

2.通过岗前培训考核;

3.通过山西省教育厅认定。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教育厅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取得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步骤为:

1.参加并通过教学院(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参加并通过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参加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合格证,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六、认定组织机构

(一)我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教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由3-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学科专家小组,负责对相关学科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三)各教学院(部)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指派担任“一对一”指导的教师对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各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全过程指导。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教师资格是教师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教师(包括辅导员)工作,不能评聘教师职务。但考虑到我校的现实情况,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之前,各部门应加强对新入职教师的指导,采取“一对一”传帮带导师制模式帮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对的确不能胜任教师(包括辅导员)岗位工作人员,须调离教师岗位。

(二)新入职的教师(包括辅导员)必须在入职当年起报名参加省岗前培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申请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凡入职两年未按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包括辅导员),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凡入职三年及以上仍未按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包括辅导员),调离教师(包括辅导员)岗。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