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新开课试讲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19-09-02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试讲是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水平的重要环节。为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教师的教学组织能力和水平,规范教学管理,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试讲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教师开课试讲

(一)教师新开课试讲

凡我校教师初次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主讲工作,称为教师新开课。教师新开课必须参加试讲。

(二)教师开新课试讲

凡我校教师已经取得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资格并且教学效果良好,根据学院工作安排或个人要求,需独立讲授另一门课程的称为教师开新课。教师开新课一般需要参加试讲。

第二章  试讲对象

第四条  试讲对象为:

(一) 承担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所有新教师。

(二) 第一次承担新课程的授课教师。

(三) 较长时期(两年及以上)脱离教学岗位后又重新授课的教师。

(四) 行政人员申请兼课教师。

第五条  试讲对象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技术职务,且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开新课,可以申请免试讲。教师开新课免试讲须由课程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章  试讲组织

第七条  教师新开课试讲程序

(一)教师本人申请

1.新开课教师本人提岀开课申请,填写“xx学院教师新开课审批表”(附件1)并报送课程归口教研室审批。

2.开新课教师本人提出开课申请,填写“xx学院教师开新课审批表”(附件2)并报送课程归口教研室审批。

(二)教研室审批

教研室对教师开课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批同意的,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批不同意者,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后送交学院存档,并向教师本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教师新开课试讲或开新课试讲由本学院组织,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选派学校督导专家参与。

第九条  各院部制订本单位教师开课试讲安排,并将《xx学院教师开课试讲安排表》(附件3)报送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各学院开课试讲安排选派听课督导专家。

第十条  学院按照《开课试讲安排表》组织试讲。听课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由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主持。试讲时间原则上为20分钟/人次。听课过程中认真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理论课)试讲评价表》、《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实践课)试讲评价表》,试讲结束后听课组成员可直接与试讲教师交换意见。

第四章 试讲要求

第十一条  拟试讲教师应全程参与试讲环节,学习授课技巧,虚心听取高年资教师点评,取长补短,不断总结,认真记录,以尽快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上述环节参与情况应作为教师培养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试讲教师应按规定携带教材、教案、讲稿及有关教具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试讲地点,做好试讲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试讲教师应做到穿着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试讲具体考评要求参照《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院教师试讲评价表》。

第五章  试讲结果

第十五条  试讲结论由听课组成员通过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理论课)试讲评价表》(附件4)《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实践课)试讲评价表》(附件5)方式决定,试讲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视为通过。60—80分之间者视为暂缓通过,60分以下者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  首次试讲暂缓通过者,由教研室择期安排第二次试讲,两次试讲仍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再次试讲。

第十七条  试讲结果审批程序

(一)学院审批

学院根据教研室意见和专家组的评价意见,作出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不同意者,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师发展中心存档,并向教师本人说明原因。

(二)学校审批

教师发展中心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学院。教师开课资格未经学校审批或审批未通者,不得安排单独授课任务。

(三)试讲结束后一周内,由院部将试讲结果通知试讲教师。

第十八条  通过试讲的教师方可承担拟讲授课程教学工作。新教师经多次听课或学生多次反映其教学效果差者,应暂停授课。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XX学院教师新开课审批表》《XX学院教师开新课审批表》《XX学院教师开课试讲安排表》《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理论课)试讲评价表》《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实践课)试讲评价表》《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新开课试讲结果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由教师发展中心存留,存档期限为五年。其他试讲资料由各院部留存备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