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科院师〔2020〕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
继续教育,是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的重要举措。各学院(部)、各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教师培训工作。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培训要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以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切实提高教师政治素质,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业务素质培训要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学科专业建设能力为主,引导广大教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建“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教师培训应充分利用“校内校外、国内国外、线上线下”资源,采用通识培训、专项培训、委托培训、境内外合作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全员教师培训。
第五条 教师培训以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为主要培训对象。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骨干和领军人才。
第六条 教师培训主要根据教师职称确定不同阶段的培训形式。助教(新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雏鹰计划”)。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提高教学学术和科学研究能力为主(“精鹰计划”)。教授、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飞鹰计划”)。
第七条 教师培训实施学期培训学时认定管理。任职不足5年的专任教师和转岗至教师系列教师不足5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参加不低于24学时的教师培训。其他专任教师每年参加培训学时按照职称区分要求,其中教授不低于4学时、副教授不低于8学时、讲师不低于16学时、助教不低于20学时。具体学时计算规定如下。
(1)参加校内教师发展论坛、课程培训、教学沙龙、专题研讨会、专题培训、集中教学观摩活动和网络直播讲座等,根据实际学习时长计入。
(2)参加网络课程培训,经鉴定合格者,根据实际学习时长计入。
(3)需赴校外参加的教学科研研讨会、论坛、课程研修班等,须填写《教师外出培训申请表》,并附会议通知红头文件、邀请函进行审批。培训结束后根据具体培训时间,予以认定学时。
(4)单科进修、海外研修、国内访学等认定为当年度教师培训合格。
(5)学校组织的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材料并按实际情况核算学时学分。院(部)组织的校本研修和教师培训项目,由院(部)审核相关材料并按实际情况核算学时学分,报教师发展中心认定。院(部)组织实施教师培训项目,需事先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其他需要认定培训学时的,由参训者本人提供培训证书、邀请函(会议通知)、活动内容、活动过程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师发展中心认定。
(7)其他培训形式,由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第八条 教师培训实施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层面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统筹安排教师培训工作。学院(部)应加大对教师培训工作的力度,根据学校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培训工作。
第九条 教师培训工作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学院(部)教师培训工作绩效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指标。学院(部)须将专任教师参加培训情况纳入教师个人年度考核。教师每年培训学时不达标者,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参训教师应严格遵守相关培训管理规定,培训违纪者当年度培训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