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师教学竞赛 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18-09-10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升教师教学能力,规范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发挥竞赛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教师教学竞赛是指以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及专业基本能力为目标,设置竞赛奖项并颁发获奖证书的教学类竞赛。教师参加教学竞赛须与教师本人所在工作岗位或所学专业相符。教师个人学科专业竞赛、教学指导获奖及行业协会、协作组织、社会团体及各类报刊、出版社等单独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奖项,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定审核竞赛类别,裁决其他重要事项。

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协调竞赛有关事宜,落实对参赛教师的表彰与奖励,做好竞赛成果的奖励与总结及其他具体工作。

教师教学竞赛依据主办单位及学科专业,由归口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发布竞赛信息、组织安排参赛。

第三条 奖项级别

学校根据教学竞赛层次、性质、权威性和影响力,对教师教学竞赛进行认定。教师教学竞赛获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四级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教学竞赛奖

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等颁发获奖证书或下发获奖文件的教学竞赛奖。

(二)省部级教学竞赛奖

1.由各部委及其下属司局(尤其以教育部高教司主办为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获奖证书或下发获奖文件的教学竞赛奖。

2.经过省赛选拔环节,标准严格、参与面广、影响力大,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颁发获奖证书或下发获奖文件的教学竞赛奖(微课类、课件类教学比赛奖除外)。

(三)厅局级教学竞赛奖

3.未经省赛选拔环节,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颁发获奖证书或下发获奖文件的教学竞赛奖。

4.经过省赛选拔环节,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颁发获奖证书或下发获奖文件的微课类、课件类教学比赛奖。

(四)校级教学竞赛奖

5.以学校名义颁发获奖证书或下发获奖文件的教师教学竞赛奖。

6.双一流本科高校举办的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教师教学竞赛奖。

第四条 奖项认定

教师教学竞赛获奖等级的认定均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原则上按三个等次进行认定。以获奖证书或文件加盖的颁发单位公章为最终认定依据,无获奖证书原则上不予认定。

(一)认定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1-2次教学竞赛获奖的认定工作,一般在学期末开展。按照个人申报、学院(部)真实性审查和级别初步认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复核认定、公示等程序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认定的奖项发文表彰。

(二)结果应用

教师教学竞赛获奖纳入学校绩效考核体系。同时,教师教学竞赛获奖在教师个人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推先等工作中予以认定。

(三)其他

未列入本办法认定范围的教师教学竞赛奖,必要时可由教师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对于新设立的奖项,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认定。同类竞赛获奖以获奖级别最高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附则

教师所获奖项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认定,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