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1-03-02     来源:教师发展中心     阅读0

为进一步发挥中老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示范指导和“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有利于青年教师成长的机制,营造良好的青年教师成长环境,有效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明确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确保青年教师导师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紧紧围绕青年教师能力提升工程,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正确的理想信念、优良的大学文化,尽快适应高校教师岗位,熟悉高校教育教学规律,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素养、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升青年教师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脱颖而出。

二、组织实施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学院(部)成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由学院(部)党政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各学院(部)要根据学科特点,统筹协调,为青年教师选好导师,安排好青年教师及导师的考核工作等。

三、实施对象

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教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导师指导:

(一)新入职未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二年,且未进行导师制培养的教师;

(三)未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

(四)其他经教务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四、导师的条件与职责

(一)导师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尚情怀,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2.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若本学院(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量不足,可在任中级职称满两年的优秀教师中选拔;

3.应与青年教师学科领域相近,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负本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4.其他经学校、学院共同认定的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

(二)导师主要职责

1.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短期培养目标和长期专业发展规划。在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工作纪律等方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其进行传、帮、带;

2.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查考试、实验、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具体指导,其中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不少于10学时/学期,听取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4学时/学期;

3.指导青年教师参加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活动;

4.了解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申请等科研过程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掌握科研工作的基本路径;

5.指导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参与各类创新创业与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其组织和指导实践教学的能力;

6.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完成岗前培训、入职培训、“鹰计划”培训等各级各类培训,顺利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7.督促青年教师完成培养计划,培养期满时,对其进行考核。五、青年教师要求

(一)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爱岗 敬业的奉献精神,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好学,积极主动地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工作上的指导。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与导师协商制定培养计划(附件1),作为考核依据;

(四)学习并借鉴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听课观摩不少于18学时/学期(其中导师的示范课不少于10学时),作好听课记录,并参加答疑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活动;

(五)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试讲不少于4学时/学期,教学效果征求导师及学生意见,并及时改进;

(六)学习导师的科研经验,掌握相关科研方法,力争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

六、管理与考核

(一)各学院(部)在导师和青年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总体协调安排,1位导师指导人数不能超过2名。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为1学年。导师确定后,双方共同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并经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二)各学院(部)负责落实和管理本学院(部)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督促导师和青年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

(三)培养期满,各学院(部)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师德师风表现、授课水平、科研工作进展等方面,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情况考核表》,并提交听课记录、教案讲义、培养总结等过程性支撑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学院(部)通报并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四)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须延长培养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长期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续聘教师岗位。

(五)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学校按相关规定为指导教师计算工作量。

(六)学校将完成青年教师指导工作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条件,在评奖选优时应优先考虑担任过青年教师导师的人员。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院(部)是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院(部)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要从导师配备,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多个关键环节抓实抓好,为青年教师健康、快速成长做出贡献。

(三)学校将各学院(部)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度院(部)队伍建设考评范围。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控工作。